第一条 为加强仓库物资管理,促进物资管理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,提高物资使用效率,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,保障备灾救灾、人道援助和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,依据《中国红十字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》《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》《台州市红十字会仓库物资管理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仓库物资,是指由市级财政及社会捐赠资金采购、上级红十字会拨付或社会捐赠的,由我会储备管理,专项用于困难救助或灾害救援的各类物资。
第三条 物资储备管理坚持"储备充分、保障急需"和"存放有序、管理规范"的原则,做到"信息完整、专业管理、专物专用"。
第四条 物资入库前,仓库管理员应当对照每一种物资的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严格查验,若发现需入库的物资设备质量不合格或数量短缺,应拒收入库,待物资情况清楚后再按照要求入库;仓库管理员对物资质量不能把关的,应提交第3方机构或邀请专家鉴定。严禁将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直接入库及交付使用。
第五条 物资入库应填好入库单,核查物资情况,做到帐物相符,计量准确,采购的物资应把购买协议或票据作为入库依据,上级下拨物资或捐赠物资应把下拨或捐赠凭据作为入库依据。物资入库时需有2人以上经手,并经分管领导签字。
第六条 仓库物资储存应做到分类存放,码放安全、整齐、美观。物资外包装或存放物资的货架上应有明显标志,标明物资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入库时间等重要信息,以方便管理。
第七条 物资的出库应办理出库手续,建立出入库台账,物资领用人需在物资接收单上签收,作为物资发放依据,物资出入库后需及时交财务入账登记,做到日清月结,年终盘存,做到帐物相符。
第八条 仓库物资的调配,必须以节约为原则,尽量做到物尽其用,减少浪费。物资出库需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,仓库管理员根据领导审批单上的物资类型数量准确发放物资出库。
第九条 物资发放一般遵循“先进先出”的原则,尽量减少物资存放时间。对有储存限期的物资,要在限期内发放,以免物资变质、作废;对回收复用的物品,在保证质量的同时,应按着“后进先出”的原则发放。
第十条 物资仓库应有专人管理,负责物资核查、办理出入库业务、办理入帐等,要求做到实物、账目、垛卡相符,定期盘库。
第十一条 库房钥匙由专人保存,为确保管理到位和使用及时,应设立A、B岗并严格交接班手续。管理人员公休、出差时的物资发放由领导指定专人负责;管理人员休假前和上岗后应将物资交接清楚,责任落实。
第十二条 物资仓库应保持整洁,通风透气,并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盗、防虫、防鼠、防污染等工作,应配备必要的消防、降温、防盗等设备,确保物资安全完整。仓库内严禁吸烟,不准动用明火,不准使用电热设备,不准乱拉照明线路。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消防常识及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,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。
第十三条 储备的物资应根据物资情况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,所需经费从仓库管理费中列支。
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物资的采购、储备、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,如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物资损失及严重后果的,市红十字会应追回损失,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温岭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